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
八、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 、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 、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