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2011-09-03浏览次数:3478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行住院医师招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相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相结合、临床医师准入标准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相关高校和培训医院的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第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接受高校、培训医院管理。

  第六条 招生对象原则上为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招考方式为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并根据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高校和培训医院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和住院医师招录。

  第九条 培训课程由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及专业课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通过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为4年。研究生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学籍同时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论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获得研究生学籍,但不纳入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范围,不享受国家和高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补助和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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