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复旦大学考点考前提醒

2023-05-16浏览次数:18251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其中外国语、医古文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30,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为下午14:30-17:30。

二、考试地点

1.考场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邯郸路校区。

2.考场所在楼宇:第三教学楼和光华楼西辅楼。

3.校园出入口:学校在考试当天设置考生专用通道,考生从国定路东1门(国定路近政通路)或国顺路门(邯郸路国顺路交叉口)进出校园。其他校门不向考生开放。

三、考生进入考点要求

我校考点不提前对考生开放,考生可提前到考点周边熟悉环境和交通路线。

考试当天上午8:00,下午13:30起考生可进入考点,进入考点时须出示以下材料: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临时身份证原件须带有本人照片)②本人准考证。

请考生务必提前准备好上述证件,如因证件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考点参加考试,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考场规则重点提醒

1.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入考场。考试期间随身物品应放在考场外,与考试无关的贵重物品不要携带至考点,考点不负责保管。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的,开考后一经发现,按照取消当次报考所有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处理。

2.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起,按照考务人员的引导,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有序进入考场(考试教室)。请务必带好两证,入场时应主动配合监考员的检查。

3.每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或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4.考生进入考点后,应自觉、主动配合校园管理人员和考务人员工作,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考试要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尽快离开考点,不要在考点内滞留,不要进入考点其他楼宇。

2.考生车辆不能进入校园。考点外停车场有限且距离较远,建议考生提前规划交通路线。

3.考试期间,建议考生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考生应独立赴考。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不在考点出入口附近聚集、逗留。

5.考点不提供校内就餐服务,请考生考后离开考点自行用餐。

6.考生应密切关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海国子监”微信公众号和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微信公众号近期发布的同等学力考试通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7.本考点考试举报电话:021-65643991/65642673;邮箱:gs_admission@fudan.edu.cn

  



附件:

1.考生守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考生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须在考前了解考场位置、验证入场、考试时间等注意事项。

3.考生须携带的考试用品为: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携带的考试用品为: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为考生提供考试文具的考点除外)。其他用品不得带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4.考生须使用激光打印机在A4纸上打印准考证,并不得污损条形码;须凭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验证通过后入场参加考试。

5.入场验证时,考生须按要求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验证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不得喧哗,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入场。如验证不能通过,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6.考场指令将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播放(宣读),考生须在此之前完成入场。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考生须按答题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或填涂,并粘贴条形码。

9.正式答题前,须按照“考场指令 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10.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1.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2.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13.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全部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题卡遗失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

14.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15.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需要离开考场外,其他涉嫌违规考生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带离考场。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照《违规处理告知书》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16.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或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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